1. 申請出港證
船長或其代理人須憑有效的 游艇 注冊證明書或游樂船只牌照簿(在香港領牌者)前往就近 海事分處 辦理手續(xù)。如沒有注冊證明書,可憑賣據(jù)或建造證明書辦理手續(xù)。
船長或其代理人須填妥表格 M.O.618 A “ 一般事項申報表 ” (一式 二 份)和 “ 啟航通知 ” (一份)的每一欄,并加以簽署。請在任何不適用的欄目填上 “ 不適用 ” 。
本處檢查過有關文件和收到港幣 97 元訂明費用后,便會發(fā)出出港證。如 游艇 在出港證發(fā)出后 72 小時內仍未駛離香港水域,該證便會失效。如取消原定航程,船長或本港聯(lián)絡人須通知 海事分處 ;如原定航程在出港證發(fā)出后押后超過 72 小時,便須重新申請出港證。
2. 郵寄“到達通知書”
船長到達目的地或任何其他港口后,須以空郵把 “ 到達通知書 ” 寄回 香港海事處。
如游艇前往公海、澳門或其他鄰近香港水域的內地沿岸港口,則毋須寄回 “ 到達通知書 ” 。海事處假定這些游艇通常只是短暫外出,并會在返抵香港水域時向本處申報。
3. 確保無線電設備和信號器材有效操作
香港海事處處長通常負責北緯 15° 以北、東經(jīng) 120° 以西水域范圍內的搜救行動。游艇船長務須緊記,如沒有遇險船只位置的資料,搜救行動即使展開也難有結果。因此,游艇船長須盡可能確保其通訊設備操作正常。
4. 啟航前與本港聯(lián)絡人聯(lián)系
在 “ 啟航通知 ” 第 (8) 欄所填報的本港聯(lián)絡人資料要盡量詳盡。本港聯(lián)絡人倘懷疑游艇逾時未返,又或因任何其他情況擔心游艇的安全,要負責直接向海事處報告。海事處會否動員展開搜救行動,主要取決于本港聯(lián)絡人所提供的資料。為免誤報意外,游艇船長務須向其本港聯(lián)絡人提供準確而詳盡的資料。